11月30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做好《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管理、風險控制、追溯、儲存配送、在線藥學服務等制度;全面做好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全面掌握轄區內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和第三方平臺情況,采取常規檢查、飛行檢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強化監管。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于2022年9月1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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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管理、風險控制、追溯、儲存配送、在線藥學服務等制度;使用電子處方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與醫療機構或電子處方流轉平臺簽訂協議,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藥品可追溯到消費者或患者;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開展處方審核調配,未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相關服務。
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監督指導第三方平臺建立健全藥品網絡銷售管理體系,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等制度;督促指導第三方平臺對藥品銷售行為開展動態監控;督促第三方平臺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資質進行認真審核把關,建立登記檔案,確保持續具備質量安全保證能力。
同時,要全面做好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通知要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梳理轄區內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和第三方平臺情況,建立健全監管臺賬,全面掌握轄區監管對象底數;要采取常規檢查、飛行檢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強化監管,并對配送企業等開展必要的延伸檢查;要加強跨地域藥品監管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強與公安、衛健、網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跨地域藥品網絡銷售案件協查機制和跨部門聯絡機制。
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圍繞藥品網絡銷售突出問題,要一手抓集中專項整治,一手抓源頭性、基礎性工作,創新藥品網絡銷售風險防控體系,優化藥品網絡銷售社會環境,著力解決影響藥品安全的深層次問題。針對第三方平臺,要重點查處平臺責任履行、經營行為管理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針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要重點查處銷售假劣藥、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超范圍、超方式經營等違法違規問題。
11月16日,在由國家藥監局指導的《辦法》宣貫會上,國家藥監局副局長徐景和指出,當前互聯網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量和速度發展,藥品網絡銷售方式也在培育新型商業模式、賦能零售企業、方便群眾購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互聯網打破了時空限制、拓展了關聯主體、延長了責任鏈條,給社會治理也帶來了新挑戰,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科學把握、精準施策。
國家藥監局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郭昌茂表示,當前藥品網售存在的風險隱患包括線上處方流轉不規范,第三方平臺主體責任落實存在缺失,網售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存在缺失,通過夸大適用范圍或者其他具有誤導性、欺騙性的手段開展網售經營活動;消費者合理用藥意識淡薄,濫用處方藥造成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等。
徐景和明確,未來將堅持高質量發展,切實增強新時代人民群眾對藥品安全的獲得感,積極探索從以藥品為中心到以患者為中心的轉變,全面提升在線藥學服務水平。同時還將堅持嚴格責任落實,強化制度執行,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并堅持技術賦能,以網管網,實現智慧監管等。
同日,國家藥監局還發布《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第一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政策法規明確禁止銷售的藥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配方顆粒。
其他禁止通過網絡零售的藥品則包含注射劑(降糖類藥物除外)、含麻醉藥品口服復方制劑、《興奮劑目錄》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等。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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