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銀保監會3月31日發布了《關于規范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通過限制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實施數量、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等方式,優化信托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托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信托公司為便于全國展業,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設置以業務、營銷為主的異地部門,呈現數量多,布局廣,地域相對集中等特點。
監管發現,信托公司異地部門運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展業差異化不明顯,同質化競爭嚴重;二是管理半徑拉長,風險識別與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協調成本高,風險項目處置難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異地設立管理總部,分散辦公,多頭管理,影響信托公司經營管理質效,對金融監管帶來挑戰。
為此,銀保監會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予以規范。
《通知》明確,信托公司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置異地部門。同一城市所設異地部門在同一地址集中辦公,數量不超過5個。
上述負責人指出,信托公司是可全國展業的金融機構。不在異地設置部門,并不影響信托公司異地展業。之所以明確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城市與單地設置數量要求,是因為監管發現異地部門數量多或布局廣的信托公司,風險等級往往較高。因此,對信托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實施數量限制,引導信托業科學審慎布局異地部門,將有助于行業風險防范,促進行業改革轉型發展。就有關數量約束要求,銀保監會將視情予以調整。
此外,《通知》還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針對信托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問題,該負責人表示,將積極聽取意見,充分考慮設立背景與原因,從金融風險防范角度出發,明確由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托公司主動向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意見后,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應于2024年底前完成異地部門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對于不予保留的異地管理總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于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