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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是防止擠兌、促進銀行體系穩定運行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是現代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存款保險條例》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今已運行近8年,在相關高風險中小銀行風險處置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現行《存款保險條例》存在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較低、內容規定過于原則等問題。“《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與其作為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林建華近日表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課題組近期在《中國金融》雜志上發文同樣指出,《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對存款保險機構處置職責只進行了原則性表述,明確賦予了存款保險機構接管組織、實施清算的身份,但如何與監管部門的風險處置措施銜接缺乏明確規定,且未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實踐中存款保險機構采取處置措施仍需通過“一事一議”來實現,存在與監管部門協調不暢等情況,造成處置政策和節奏不連續、市場主體預期不穩。
早在2019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時任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就建議,盡快對《存款保險條例》進行相應修訂,并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存款保險法》,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處置機制。今年兩會,林建華也建議盡快將制定《存款保險法》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工作計劃,加快推進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全面、系統完善我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健全金融穩定法律體系。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紀洋在題為《隱性存保、顯性存保與金融危機: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的論文中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綜合來看會使金融總危機發生概率降低7.4%~12.5%。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黃益平對此表示,中國幾年前開始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通過釋放局部風險點,從而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具體舉措。
“(金融安全網)三道防線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才能共同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付喜國稱,目前正值重要金融法律制定和修訂的關鍵時期,也正是我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尤其是銀行業金融風險的重要時期,建議以《金融穩定法》為綱,將《存款保險條例》升格為《存款保險法》,在《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破產法》等修訂中統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協調解決制約存款保險制度作用發揮的痛點和難點,構建科學有效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付喜國認為,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法》,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進一步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定位;二是完善存款保險風險監測、風險警示、核查、早期糾正職能,及時識別、預警和化解風險,打早打小;三是完善存款保險風險處置職能,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處置部門定位,細化其處置角色和處置措施,明確其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處置中的職責。
徐諾金在今年兩會上還建議,建立以存款保險機構為處置主體的常規個案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實現常規個案金融風險常態化處置。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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